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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法》的第69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视为侵犯权
(1)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,由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、个人售出后,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该产品的;
(2)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、使用的必要准备,并且仅在原有范国内继续制造、使用的;
(3)临时通过领陆、领水、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,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问参加的国际条约,或者依照互惠原则、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的;
(4)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的;
(5)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、制造、使用、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,以及专门为其制造、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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